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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当班丨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劳动合同解雇怀孕女职工?​

怀柔普法 2022-08-15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由区妇女联合会及区司法局共同组建,自2018年成立,成员为怀柔区20名女律师。

自2019年3月8日起,推出“今天我当班--说说维权那些事”以案释法板块。该板块围绕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热点,女律师选取具有典型性、社会关注度高的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维权案例,解读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将法律送到女性朋友身边。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孙金华

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劳动争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及非诉业务等。电话:13810050453


在线说法

劳动合同约定女职工不得怀孕,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杨女士于2016年11月进入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行政工作,商贸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女士在劳动合同三年期限内不得怀孕。2018年10月,杨女士确认怀孕并告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在得知杨女士怀孕后,要求她主动辞职遭到杨女士的拒绝,于是便依照《劳动合同书》约定,向杨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女士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杨女士向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告知杨女士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关于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杨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可以选择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或者,要求商贸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杨女士选择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2018年10月,杨女士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而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支持了杨女士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近几年是生育高峰,而很多单位不愿意招用适龄的女员工,甚至不允许女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这样的做法都是不对的。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怀孕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商贸公司与杨女士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杨女士三年内不得怀孕,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我国对女职工怀孕的法律规定,商贸公司不能在杨女士孕期依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现今社会,女性职工不但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还面临着生育及工作与家庭平衡等诸多问题。根据女性的独特心理、生理特点,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女性职工应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转自:怀柔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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